一、收入分散籌劃法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房產主要的稅收負擔是土地增值稅和營業稅。土地增值稅的征收實行超率累進稅率,即房地產的增值率越高,所適用的稅率也越高。因此,如果可以分解房地產銷售價格,就可以降低房地產的增值率,從而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運用收入分散法進行土地增值稅籌劃的關鍵在于如何使收入分散合理化,常用的方法是將可以分開單獨處理的部分(如房屋里的設施)從整個房地產中分離。當住房初步完工但還沒有安裝設備及進行裝潢、裝飾時,便可以和購買者簽訂房地產轉移合同,之后再與購買者簽訂設備安裝及裝潢、裝飾合同,這樣企業可以只就第一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額繳納土地增值稅,而第二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額僅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不必再計征土地增值稅。
二、費用轉移籌劃法
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的期間費用除利息支出外都不按實際發生數扣除,而是以土地價款和開發成本合計金額作為基礎按比例計算扣除。按照規定,屬于公司總部發生的期間費用,如:管理人員工資、福利費、辦公費、差旅費、業務招待費等不能作為扣除項目,其實際發生數對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沒有直接影響。但若采用適當人員分配方法和其他合理組織管理方法,使這些費用能夠作為開發成本列支,則可增加扣除項目數額,從而減少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企業可以在組織人事上把總部的一些人員下放或兼職于某一個具體房地產項目中去。例如,總部某處室領導兼任某房地產項目的負責人,在不影響總部工作的同時參加該項目的管理,那么這位負責人的有關費用可以分攤一部分到房地產成本中去。期間費用減少并不影響房地產開發費用的扣除,而房地產開發成本增加則可以增加土地增值稅允許扣除項目金額,從而達到節稅目的。
三、費用分攤籌劃法
我國土地增值稅采用四級超率累進稅率計征,納稅人的土地增值額占扣除項目金額比重不同,其適用的稅率就不同。在收入不變的情況下,開發成本作為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的重要組成部分,其金額越高,應納稅額越小;反之,應納稅額越大。因此,納稅人應盡可能擴大費用列支比例,以節約稅款。但要注意的是列支比例并不是越大越好,在必要時適當減少費用開支效果可能更好。這種方法主要針對房地產開發業務較多的企業,因這類企業同時進行幾處房地產的開發業務,不同地區的開發成本比例可能因物價或其他原因相差較大,從而導致不同地區的項目土地增值率高低不同。這種不均衡狀態實際上會加重企業的稅收負擔。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可將所有開發項目綜合起來考慮,通過綜合計算增值率來降低整體增值率,進而達到降低整體稅率的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也可將一段時間內發生的各項開發成本進行最大限度的調整分攤,將獲得的增值額進行最大限度的平均,這樣就不會出現某段時間增值率過高的現象,從而節省部分稅款的繳納。
四、利息支出籌劃法
房地產企業在進行房地產開發業務過程中,一般都會因借款產生大量利息費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利息費用的不同扣除方法也會對應納稅所得額產生很大影響。房地產企業的利息費用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有兩種扣除率,即5%或10%.假設房地產開發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合計為A,為該項目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為B.若該企業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并能夠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時,允許扣除的開發費用為(5%×A+B),否則允許扣除的開發費用為10%×A,令兩者相等就可以得出:B=5%×A.企業在對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預算時,如預計該項目在開發過程中主要依靠借款籌資,借款的利息超過開發成本和土地價款合計的5%時,應對利息支出進行詳細記錄,以便在轉讓房地產時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此外,應注意要取得銀行貸款利息結算清單等貸款的證明資料,以使利息支出能夠作為單獨扣除項目。相反,預計開發過程中借款不多,利息費用率較低,預計不會超過土地價款和開發成本合計的5%時,企業可選擇不將利息費用作為單獨扣除項目據實扣除。
企業在選擇是否將利息支出作為單獨扣除項目據實扣除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從多方面加以考慮。如:企業開發房地產發生借款利息多少;企業是以權益籌資方式為主還是以借款籌資方式為主:相關證明文件取得的難易程度;企業所在地規定的開發費用扣除的具體比例(該比例不是一定的,稅法規定計算開發費用扣除率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還應明確,企業超過貸款期限部分和加罰的利息不允許扣除,企業在計劃 資金周轉時,應按規定使用貸款,盡量避免貸款逾期和罰息發生。
例如,某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一處房地產,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1000萬元,為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花費1200萬元,財務費用中可以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的利息支出為200萬元,不超過商業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通過核算可以發現:如果不提供金融機構證明,不將利息支出據實扣除,則該企業能扣除開發費用最高限額為:(1000+1200)×10%=220(萬元);如果提供金融機構證明,將利息費用作為單獨項目據實扣除,該企業所能扣除開發費用的最高限額為:200+(1000+1200)×5%=310(萬元)。可見,在這種情況下,該企業將利息支出作為單獨扣除項目據實扣除是更有利的選擇。
五、建房方式籌劃法
按稅法規定,某些建房行為因未發生房地產權屬轉移,因而不屬于土地增值稅征稅范圍,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利用這些規定進行土地增值稅的稅收籌劃。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采用代建房的方式開發項目。代建房屋方式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代客戶進行房地產開發,開發完成后向客戶收取代建房屋報酬的行為。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雖然代建房行為取得了收入,但沒有發生房地產權屬轉移,其收入屬于勞務收入的性質,故稅法規定代建房行為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收范圍。采用代建房屋方式不僅可以免繳土地增值稅,而且還可以減少營業稅的負擔,因為按照我國營業稅法的有關規定,房地產開發公司代建房屋只需按建筑業3%的稅率繳納營業稅;而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自建房屋后出售的,不但要繳納土地增值稅,還要按建筑業3%的稅率和銷售不動產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很明顯后者的稅負比前者重得多。如果房地產企業在開發之初就確定最終用戶,那么采用代建房方式更有利于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這就要求企業在大力開發項目之余,應主動發展代建房屋的客戶。代建房屋還可以按照客戶的要求設計和建造,對客戶的需求滿足率高,在某種程度上可以提高企業的競爭力,更有利于企業的發展壯大。代建房的資金投入一般是由客戶根據工程進度支付的,因此在開發過程中房地產企業的資金壓力也相對較小。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合作建房方式開發項目。我國稅法規定,對于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如房地產開發企業購得一塊土地的使用權并準備修建住宅,則該企業可預收購房者的購房款作為合作建房的資金,這樣從形式上就符合了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資金的條件。一般而言,一幢住房中土地價款所占比例相對較小,這樣房地產開發企業分得的房屋就比較少,大部分由出資金的用戶分得自用。在該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剩余部分住房前,各方都不繳納土地增值稅,只有在建成后轉讓屬于自己那部分時,才就這部分繳納土地增值稅。合作建房與代建房實質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都在一定程度上避開了土地增值稅征稅范圍并利用了客戶的資金,以客戶的名義建房。
總之,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房地產項目開發規劃時,要充分考慮到土地增值稅對開發項目利潤的影響,并根據企業自身特點和開發項目特點,選擇適合本企業的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方法,從而達到降低企業稅負,使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