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該公司主要是為汽車生產廠家設計、制造、安裝專用生產設備。公司屬于一般納稅人,公司自行提供運輸并負責安裝,沒有建筑安裝施工資質。年主營業務收入(以下均為含稅收入)12000萬元,其中設計收入3600萬元,占收入總額的30%;設備銷售收入6240萬元,占收入總額的52%;運輸收入720萬元,占收入總額的6%;安裝收入1440萬元、占收入總額的12%。因年貨物銷售額達50%以上,屬于以生產銷售貨物為主的企業。主營業務收入按混合銷售,適用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年購進原材料等取得進項稅435萬元,其中屬于設計安裝的進項稅21萬元,屬于運輸的進項稅20萬元。
籌劃前流轉稅稅負情況如下:
因屬于混合銷售,全部收入應交增值稅
12000/1.17×17%-435=1308.59(萬元)
應交城建稅及附加1308.59×(7%+3%)=130.86(萬元)
流轉稅及附加稅負率(1308.59+130.86)/12000×100%=11.9%
籌劃方案
針對上述情況,我們為其設計了兩套稅收籌劃方案。
方案一
一是將設計業務分立出來,成立獨立核算的機械設備設計公司,與此同時,原公司申請辦理建筑安裝施工資質。這樣,機械設備設計公司繳納營業稅,適用5%的稅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7號,以下簡稱“國稅發[2002]117號”)文件規定,符合(一)必須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二)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注明建筑業勞務價款兩個條件的納稅人,對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稅,提供建筑業勞務收入(不包括按規定應征收增值稅的自產貨物和增值稅應稅勞務收入)征收營業稅。
該公司的安裝收入就可以適用3%的稅率繳納建筑行業營業稅。預計因公司分設年增加管理費用25萬元。
方案一籌劃后稅負情況如下:
設計公司繳納設計勞務營業稅
3600×5%=180(萬元)
因符合國稅發[2002]117號文件規定的條件,公司銷售設備與提供安裝可以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
應交增值稅
(6240+720)/1.17×17%-(435-21)=597.28(萬元)
應交營業稅
1440×3%=43.2(萬元)
方案一合計應交流轉稅及附加(43.2+597.28+180)×(1+10%)=902.53(萬元)
流轉稅及附加稅負率為902.53/12000×100%=7.5%
方案二
二是將公司一分為三,成立獨立核算的機械設備設計、制造、安裝三個公司。安裝公司負責設備的運輸和安裝,適用3%的運輸和建筑安裝營業稅。預計因公司分設年增加管理費用50萬元。
方案二籌劃后稅負情況如下:
設計公司應交營業稅
3600×5%=180(萬元)
制造公司應交增值稅
6240/1.17×17%-(435-21-20)=512.67(萬元)
安裝公司應交營業稅
(1440+720)×3%=64.8(萬元)
方案二合計應交流轉稅及附加(180+512.67+64.8)×(1+10%)=833.22(萬元)
流轉稅及附加稅負率
833.22/12000×100%=6.9%
總之,籌劃方案一比未籌劃前少交流轉稅及附加536.92萬元,稅負率降低4.4%,減去分立增加的費用25萬元后,增加利潤511.92萬元?;I劃方案二比未籌劃前少交流轉稅及附加606.23萬元,稅負率降低5%,減去分立增加的費用50萬元,增加利潤556.2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