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王曉悅介紹稱,今年4月,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落實“一帶一路”發展戰略要求做好稅收服務與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了稅收服務“一帶一路”戰略的配套政策和實施方案。按照黨和國家實施“一帶一路”發展戰略的重大部署,稅務總局從“執行協定維權益、改善服務謀發展、規范管理促遵從”三個方面制定出臺了服務“一帶一路”發展戰略的10項稅收措施。這10項措施包括:認真執行稅收協定、加強涉稅爭議雙邊協商、建設國別稅收信息中心、建立“一帶一路”稅收服務網頁、深化對外投資稅收宣傳輔導、設立12366納稅服務熱線專席、發揮中介機構作用、完善境外稅收信息申報管理、開展對外投資稅收分析、探索跨境稅收風險管理。并要求各地稅務機關在工作中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密切協作,狠抓落實;廣泛宣傳,擴大影響。
10項措施里,頭兩項都是與稅收協定相關的,那么,稅收協定都可以從哪些方面服務“一帶一路”戰略呢?
對此,王曉悅表示,我國對外簽署的稅收協定主要是在四個方面服務“一帶一路”戰略,為“走出去”企業的境外投資經營活動提供支持:一是可以降低“走出去”企業和個人在東道國的稅負,提高“走出去”企業和個人在東道國的競爭力。以俄羅斯為例,俄羅斯對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標準預提所得稅率都是20%,而依據2014年10月簽署的中俄新稅收協定,對利息的預提所得稅稅率為0,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提所得稅率也僅為6%;二是可以有效消除東道國和我國之間的雙重征稅問題,降低“走出去”企業和個人的整體稅收成本;三是可以為“走出去”企業和個人提供長期的稅收確定性,減輕“走出去”企業和個人的境外稅收風險。兩個主權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具有較高的法律級次和較強的穩定性,不受投資東道國國內稅收法律變動的影響,能夠為“走出去”企業在東道國營造一個透明、確定的稅收環境;四是可以建立起兩方主管當局相互協商機制,妥善解決“走出去”企業和個人的境外稅務爭議。如果沒有稅收協定,當“走出去”企業在境外與東道國稅務機關產生涉稅爭議的時候,只能依賴東道國的國內救濟渠道,而稅收協定中的“相互協商程序”為“走出去”企業和個人開辟了一條有效的國際救濟渠道。
王曉悅表示,我們國家從1981年開始對外談簽稅收協定,在1983年9月簽署了首個稅收協定。多年以來,我們一直在努力推進協定的談簽和修訂工作。截至目前,我國已與100個國家簽署了稅收協定,同時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了兩個稅收安排,與臺灣簽署了稅收協議,形成了覆蓋面廣泛,體系較為完善的稅收協定網絡,可有效地服務“引進來”和“走出去”相結合的發展戰略。
走出去可享受哪些協定優惠待遇
[小白鷺]:我們公司在境外納稅的時候具體可以享受哪些協定優惠待遇呢?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王曉悅]:稅收協定一般會從營業利潤、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和財產收益等等方面明確各國的征稅權及企業可享有的優惠待遇。具體的待遇情況在不同的協定中會有一定的差異。比如,“走出去”企業在境外從事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時,營業活動時間沒有超過有關稅收協定規定天數或期限的(通常為任何12個月中連續或累計超過6個月或183天),在境外所在國不構成常設機構,那么它的營業利潤就可以免征境外國家的所得稅;再比如,“走出去”企業從境外取得的股息,依據稅收協定相關條款的規定,可以適用優惠稅率,如0、5%、7%、8%等,取得的利息,依據稅收協定相關條款的規定,可適用優惠稅率,如0、5%、7%、7.5%等,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依據協定規定,可適用優惠稅率,如5%、6%、7%等,取得的財產收益,要判定締約國是否有征稅權,沒有征稅權的,在境外不負有納稅義務等等,這里就不一一列舉了。
[luo856]:如果稅收協定的規定跟境外當地的稅收法律規定不一致,我們公司應該適用哪個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王曉悅]:稅收協定屬于國際法的范疇。雙邊稅收協定是由締約國雙方政府談判后達成的,經過各自國家的立法程序后生效的,因此對于締約國政府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當國際稅收協定與國內稅法不一致的時候,納稅人適用稅收協定一般遵循的原則是這樣的:一是稅收協定優先的原則,就是說國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稅率高于稅收協定的,按稅收協定執行;二是孰優的原則,就是說國內法規定稅率低于稅收協定的,按國內法執行。
境外投資需考慮哪些稅務風險?
[小豬]:請介紹一下企業在境外投資時普遍需要考慮的稅務風險?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王曉悅]:這也是一個企業實務中需要全面考慮的問題,在這兒我就簡單介紹幾點主要的。一是關注國內在規范居民企業以及受控外國公司等方面的稅務風險點;二是關注稅收協定適用風險;三是關注關聯交易轉讓定價調整風險;四是關注派遣員工和當地雇員的個人所得稅和社保稅管理風險。特別是投資項目涉及OECD和G20成員國這些國家時,還要同時關注已于近期完成的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15項行動計劃,以及各項成果在全球范圍內實施所帶來的影響。
從境外取得的收入如何處理?
[左岸]:我們公司從境外取得的收入需要在國內申報納稅嗎?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王曉悅]:是需要的。這里涉及到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納稅義務的問題。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居民企業應就全球所得對我國負有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對我國負有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因此,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企業和取得與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境外所得的非居民企業,都需要向我國申報納稅。
[邇7712]:我們公司在境外取得的收入能享受境內的稅收優惠嗎?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王曉悅]:這要區分不同的情況。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47號)規定,以境內外全部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總收入、銷售收入總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等指標申請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即對其來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除了高新技術企業和財稅部門另有規定外,其他境外所得不能享受稅收優惠。
[ll1977]:我們公司通過提供完全在境外的勞務得到的收入需要交增值稅嗎?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王曉悅]: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符合條件的跨境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但是納稅人提供免征增值稅跨境服務的,需要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
境外所得可以申請適用簡易征收嗎?
[Tim]:我們公司的境外所得可以申請適用簡易征收辦法嗎?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王曉悅]:符合一定條件的才可以。目前境外所得采用簡易征收的方式有兩種,一是以定率計算抵免限額的簡易征收,二是以“白名單”的方式明確免稅。關于定率簡易征收,是說企業從境外取得營業利潤以及符合境外稅額間接抵免條件的股息,雖然有所得來源國政府機關核發的納稅憑證或證明,但由于客觀原因不能真實、準確地確認應繳納并已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稅額,如果這項所得直接繳納及間接負擔的稅額在來源國的實際有效稅率不低于12.5%,可以按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12.5%作為抵免限額,企業按該國稅務機關或政府機關核發納稅憑證或證明的金額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準予抵免;超過的部分不得抵免。關于免稅簡易征收,是說企業從境外取得營業利潤以及符合境外稅額間接抵免條件的股息,直接繳納及間接負擔的稅額在來源國的法定稅率且實際有效稅率都明顯高于我國,可以直接按境外應納稅所得額乘我國企業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抵免限額作為可抵免稅額。同時,根據稅務總局近期下發的《關于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簡易征收和饒讓抵免的核準事項取消后有關后續管理問題的公告》規定,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簡易征收在稅務管理方面已經改為備案管理。
境外收入回國也納稅不就重復納稅了嗎
[安小妮]:我公司從境外取得的收入,如果回國還要申報納稅不就重復納稅了嗎?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王曉悅]:從國內稅制角度,我國企業所得稅采用了抵免法消除或減輕企業重復課稅問題。企業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繳納和間接負擔的境外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中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目前,除特殊行業外,我國通常實行分國不分項的限額抵免法。
[阿太]:只要是企業在境外交的所得稅都能回來抵免嗎?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王曉悅]:有一些特殊情況是不可以抵免的。按照規定,企業在境外繳納的稅款不能抵免的情況主要有這么幾個:一是按照境外所得稅法律及相關規定屬于錯繳或錯征的境外所得稅稅款;二是按照稅收協定規定不應征收的境外所得稅稅款;三是因少繳或遲繳境外所得稅而追加的利息、滯納金或罰款;四是境外所得稅納稅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從境外征稅主體得到實際返還或補償的境外所得稅稅款;五是按照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已經免征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境外所得負擔的境外所得稅稅款;六是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已經從企業境外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網友15017]:企業是只有在與我國簽了稅收協定的國家取得收入才能享受抵免嗎?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王曉悅]:按照企業所得稅制規定,企業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稅并不限于在已與我國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國家和地區已繳納的所得稅。因此,境外投資企業在還沒有和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和地區已繳納的法人稅或所得稅,仍然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計算中國應納稅額中抵免。
向境外投資哪些項目允許出口退稅?
[學以致用]:我是一家出口企業,參與“走出去”的時候都有什么項目可以辦出口退稅呢?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王曉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規定,出口企業對外援助、對外承包、境外投資的出口貨物可以按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走出去”企業向境外投資允許出口退稅的項目范圍主要包括: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對外承包工程項目,以實物投資出境項目、境外獨資或與外方合資開發項目等。
[心人心卑]:現在企業辦出口退稅還走審批程序嗎?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王曉悅]: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事項的非行政許可審批已經取消,企業只需要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不需要再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貝殼]:現在辦理出口退稅備案需要走什么手續?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王曉悅]: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時,需要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供的資料有下面幾項:一是《出口退(免)稅備案表》,表中的各項內容要真實、完整的填寫,其中的“退稅開戶銀行賬號”必須從稅務登記的銀行賬號中選擇一個填報;二是加蓋了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四是主管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需要注意的是,沒有辦理備案登記但是發生了委托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要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協議,但是不用提供第二、三項資料。企業提供的備案資料齊全,填寫內容符合要求,簽字、印章完整的,主管國稅機關當場予以備案。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補正后備案。
在境外經營遭遇不公正待遇怎么辦?
作為一家北京市的“走出去”企業,在境外經營過程中遭受不公正待遇時,該怎么辦?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王曉悅]:如果投資目的地國家與我國簽訂了稅收協定,除依照經營地所在國的法律進行救濟外,還可以以書面形式向主管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國際稅務管理處申請啟動相互協商程序。2013年,稅務總局發布了《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序實施辦法》(即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第56號公告)。我國企業和個人在境外如果應享受而未能享受協定待遇,或者遭遇稅收歧視,或者遇到其他涉稅糾紛,可依此向中國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我們會及時與對方國家主管當局啟動相互協商程序,爭取最大限度地保護“走出去”企業和個人的稅收利益。對于關聯企業間轉讓定價案件,納稅人可以依據《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即國稅發〔2009〕2號文件)申請提起主管當局間相互協商。
稅收服務“一帶一路”戰略,你想知道的問題今天都解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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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15-11-11 1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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