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認為,眾籌本質上是多人之間在融資活動中的合作行為。我們可以根據博弈論中有關合作的機制來尋求眾籌的有效機制。
一、歷史上的眾籌及其運作機制
在中外的歷史上,眾籌現象一直存在。比如,“湊份子”是我國歷史上典型的眾籌現象。人們在參加婚喪嫁娶紅白喜事時,會進行隨禮湊份子。收到禮金的人會在以后對方舉辦紅白喜事時再去“還禮”。這種“禮尚往來”的“湊份子”實際上就是有借有還的債權眾籌。此外,古人還從婚喪嫁娶中的湊份子中演化出“標會”的民間融資方式。標會,在有些地方又被成為“抬會”,由相互比較熟悉、人數相對固定的村民組成,通過定期開會競標來相互融通資金。每次開會時,大家都各自帶一筆數量相同的錢過來,湊成一筆較大數目的資金,然后通過對使用這筆錢的利息高低進行競標,利息出得最高者就可以獲得這筆資金的使用權。但下次開會時,獲得資金使用權的人就不僅要帶著一筆和大家相同數目的錢,還要把利息也帶來,并且不能再參與競標了,由剩下還沒有獲得資金的人來相互競標,以保證一輪之后每人都可以獲得一次融資機會。這種被學術界稱為“輪轉儲蓄和信貸”的民間合作金融,其實質是一種債權眾籌。
“湊份子”,“標會“等這些債權眾籌的融資方式是我國千百年以來重要的融資方式,支持了古人生活中遇到的各種各樣的融資需求。其成功有效運作的合作機制來自于重復博弈中產生的互惠機制。由于我國的傳統社會是一個農業社會,而農業生產的特點是人和土地的結合,土地是不動產,從而使得人們在正常情況下基本是不流動的,甚至是祖祖輩輩都在一塊土地上耕作,形成了社會學所講的“熟人社會”。在熟人社會中,人們之間就形成了低頭不見抬頭見的長期的“重復博弈”。這種“重復博弈”機制的存在保證了參與債權眾籌的人們之間的合作行為。
但隨著我國從農業經濟向工業經濟的發展,人們逐漸擺脫土地的束縛,開始流動,整個社會逐漸轉向“陌生人社會”。這樣以來,人們之間的重復博弈就無法維持,導致很多合作關系破裂。典型如現在城市里參與婚禮湊份子的人數大大減少,標會也不斷出現“倒會事件”。也就是說,基于人際關系之間的重復博弈形成的互惠合作機制在今天并不適用了。
西方在大航海時代發明了股權眾籌的方式。由于當時的技術條件導致安全航行的程度有限,人們每一次出海貿易所面臨的風險特別巨大。在這種高風險的條件下,就出現了從債權眾籌轉向了股權眾籌的變化。股份公司就是最早的股權眾籌,比如1602年在荷蘭成立的“聯合東印度公司”。該公司別具一格地將融資的方向對準了廣大的“草根階層”,對小商小販等普通群眾發起了股權眾籌,在上千位群眾的參與下,為建造出海急需的大型船艦募集到了約等于今天300萬歐元的巨額資金。
股權眾籌最大的問題是其博弈不具有重復性,多次對同一對象融資往往比較少見。因而,單純一次性的博弈就會導致非常嚴重的不合作行為。比如船長在遇到海險時,對船上所載的股東的貨物故意不盡到積極保護的義務,或者,船長帶著諸多貨物潛逃等等。為了解決這些不合作行為,西方發明了一整套流傳至今的優秀制度,從公司法人制度、有限責任制度,海上保險制度。這些制度的維持都是以法律的形式,凡是違反這些制度就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以法律制裁來減少不合作行為,屬于博弈論中促進合作的權威機制。權威機制與重復博弈機制不同之處在于前者是依靠參與者之間彼此相互制裁,后者是依靠一個權威來制裁。借助權威機制維持的合作最大的問題是成本較高,投資數量很小的投資者使用法律權威機制在成本收益方面不劃算,從而無法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利益。因此,那些VC、PE的投資者基本上都是精英人士,因為只有這些人士的財力才足以才足以讓他去聘請律師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也就是說,權威機制的弊端在于對整個社會來說,公平性略差,無法囊括長尾人群。
二、互聯網眾籌的難題以及有效機制分析
在今天的信息社會中,互聯網在其他領域已經展示出可以克服權威的弊端,更好地服務長尾人群的強大力量。那么,在眾籌領域,又該如何借助互聯網來實現有效的合作機制?
一般的,大家會認為互聯網優勢在于克服信息不對稱,突破區域距離來實現資源的配置。但實際上,我們也應該看到,互聯網同時也在制造信息不對稱問題,產生了大量的由于區域距離所產生的機會主義行為。
比如,在互聯網眾籌平臺上,一個北京的投資者很難了解清楚一個長沙項目的具體情況,也不可能為了一筆小額的投資來長沙進行索賠。這樣,長沙的項目負責人就更有可能對來自北京上海等外地的投資者進行欺詐。更糟糕的是,項目方還可能故意隱瞞關鍵信息加劇這種不對稱的程度。這樣一來,某些真正好的項目可能沒有公開創新的核心技術而“顯得差”;而某些真正差的項目由于隱藏了風險而“顯得好”,進而導致逆向淘汰發生:真正優秀的項目會漸漸退出平臺,最后剩下一堆高風險的項目。
另外,互聯網眾籌中也存在投資方的道德風險問題。投資方的道德風險問題主要表現為:(1)抄襲剽竊——投資方可能會抄襲項目方的創意或技術,尤其在中國知識產權缺乏保護的環境下。(2)搭便車——投入一筆金額小的資金后就不再對項目操心,讓別人負責監督,坐享其成。(3)過分冒險——不謹慎投資,失敗后不愿自己承擔損失,而是選擇鬧事耍賴要求政府介入來彌補自己的損失。
因此,在互聯網時代下,要想找到眾籌的有效運作機制,關鍵是如何發揮互聯網的技術優勢,克服其帶來的弊端。互聯網最大的優勢在于信息的披露和傳遞,因此,我們這里基于博弈論的信號傳遞原理在此提出互聯網眾籌有效運作的領投人機制和黑名單機制。
互聯網眾籌中,具有信息優勢的項目方要想向投資方展現自己有能力使項目成功,就需要借助一種信號傳遞機制。以Kickstarter眾籌平臺上的信號傳遞機制為例(Mollick),項目方是否拍攝并上傳關于項目的視頻、項目方每日是否積極更新并回復投資方的留言、項目介紹文案是否有錯別字等都可以作為有力的信號,向投資方展示自己的項目能否被判定為高質量的項目。
上述信號傳遞手段雖然有效,但考慮到網絡眾籌項目大多有高科技背景,為防止不道德的投資方進行剽竊,其核心信息往往不會由自己公開傳遞。這樣一來,更好的傳遞方式應該由第三方完成,即“領投人機制”。項目方首先與領投人(職業投資方)在線下約談項目細節,投資方對項目進行專業的盡職調查后如果決定投資,該投資方會以“領投人”的身份在線上顯示出來,以此向其他“非職業”投資方傳遞一個信號“該項目質量好”,其他非職業投資方根據該信號的有無來選擇是否跟投。領投人向跟投人傳遞信號的機制很好地緩解了籌投雙方的信息差距,進而有效地克服了逆向選擇問題。
為了克服項目方在融資完成后可能發生的機會主義行為,我們可以借助互聯網和大數據技術,以充分發揮聲譽機制的作用。由于聲譽的好壞可以用黑名單來反映,所以發揮聲譽機制的一種做法是建立黑名單審查機制,同時在投資者之間建立某種信息共享機制。黑名單審查機制是指將有不道德行為的項目方信息納入黑名單中,眾籌平臺根據這份名單對將在平臺上發起眾籌的項目方進行資格審查,審查其過去是否有不良行為被記錄在黑名單中,如有不良行為則通過禁止其繼續融資來對其懲罰。項目方為了不被禁止融資,就會主動避免自身不道德行為的發生。
為了克服投資方的不道德行為,需要建立針對投資方的審查準入機制。通過制定互聯網眾籌的參與資格,既能夠保護風險承受能力低的民眾又能夠減少投資方的機會主義行為,目前已經基本在各國達成共識。在美國以法律形式對投資方的參與資格進行了規定,2012年奧巴馬批準的《JOBS法案》規定年收入少于10萬美元的投資方,其投資金額的上限為2000美元。以色列的OurCrowd平臺對來自美國的投資者還要審查其是否有會計師或律師的簽字,以證明其有足夠的風險承擔能力。
以上是我們的觀點,希望能夠給從業者以及政府的管理部門提供開展有關工作的思路和舉措。